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员工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员工证、身份证和准考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三条 员工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6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员工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五条 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六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考试结束时,员工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员工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七条 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九条 员工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要求将准考证、身份证、员工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
2.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4.自带空白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5.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第十条 员工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第九条所述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2.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3.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备的;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者,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员工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未经许可的书、笔记、讲义等考试有关物品的;
2.开考后,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信、上网、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5.协助他人作弊的;
6.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考试材料的;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员工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未经许可的媒介进行偷看、抄袭的;
2.采用抄袭、拷贝等手段窃取他人答案的;
3.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考场内传接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5.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第十三条 员工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介绍作弊的;
2.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卷或其内容的;
5.考后利用各种手段篡改、销毁试卷、答卷等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信设备作弊的;
8.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1.可以从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节。
2.应该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3)勾结校外人员作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5)其他应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及处理时间
第十五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详细记录在《优德88考场情况报告单》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教务部。
第十六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第十五条处理。巡考人员应在《优德88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教务部。
第十八条 教务部在认定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后立即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并在学院公告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处理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员工在《优德88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字。拒不签字者,在由2名监考老师认定情况下,不影响对员工处分处理;
2.给予员工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教务部形成处分决定,并通报员工所在公司;
3.给予员工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部提出处分意见,经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4.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员工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受处分员工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员工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由员工所在公司负责人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报教务部备案;
5.学校对员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期满后,确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员工所在公司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及时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员工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员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